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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 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05 09:39:40   作者:jwch   浏览次数:

西安石油大学

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西石大教﹝2017192, 20179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发挥院(系)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优化专业结构,突出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石油石化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产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按照“稳定规模、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的总体思路,重在充实内涵,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改善办学基本条件,整合、更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品牌与特色专业。

第四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特色建设,注重内涵,形成品牌,动态调整,提升质量。

第五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文件、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建设等。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专业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政策以及石油石

化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七条 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计划和其它相关的教学文件;

(三)有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以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所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专业设置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院(系)申请设置新专业,或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需经院(系)教授委员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按陕西省教育厅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新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按陕西省教育厅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统筹规划。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对专业建设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各院(系)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应把本科专业建设作为院(系)战略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不断强化专业优势与特色,负责将本院(系)专业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等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分类指导。学校对专业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一)建设新专业。对于新办专业,重点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实习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新办专业评估检查,逐步形成新专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长效机制,培育新的专业增长点。

(二)打造一流专业。对于具有明显学科优势和特色的专业,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精心打造,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一流专业。

(三)专业调整。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减少或停止招生。

第十二条 内涵建设。院(系)系统推进本院(系)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和教学资源、师资队伍、教学方法手段、实践教学、教材、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专业内涵建设。

第十三条 资源优化配置。学校建立基于学科专业发展水平和目标定位的资源配置原则与标准,配置院(系)相应教育教学资源,由院(系)根据专业建设规划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按专业建设绩效动态调整。院(系)按学科专业相同相近原则,对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及创新创业教育基地、教学团队、优质课程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集成学科专业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提高专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学校设立专业建设类项目,重点开展新专业建设、一流专业建设以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专业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学校聘任专业负责人,院(系)聘任有关专家,其中企事业单位相关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有关专业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本科专业评估,制定专业评估标准;院(系)开展专业自评工作。原则上每4年开展一轮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评估是对专业建设的评价、监督和保障,也是对学院(系)评估的核心内容。评估结果将作为专业建设、专业预警、专业调整和院(系)工作考核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组织相关专业参加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制定专业认证工作方案。院(系)按照国各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规范与认证标准,在认真做好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开展专业认证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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