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专业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
(西石大教﹝2016﹞214号, 2016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提高专业建设质量,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科专业整体水平将专业分为优势专业和一般专业两类。优势专业指省部级及以上立项建设的专业,一般专业指除优势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三条 专业负责人岗位按本科专业设立,每个专业设专业负责人1名。
第四条 专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为3届。
第二章 遴选与聘任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范围仅限于学校正式设置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人选一般为本专业校内在编在岗人员,不得跨专业兼任。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遴选与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长期承担本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判断预测本专业的发展趋势;
(三)年龄56周岁及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一般不应担任行政职务;
(四)在近3年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五)所受聘教学科研岗位上一聘期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遴选与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专业所在院(部、系)负责组织专业负责人遴选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西安石油大学专业负责人推荐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二)审核。专业所在院(部、系)教授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审批。校学术委员会对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的专业负责人名单进行审定与审批,对审批未通过者,由专业所在院(部、系)重新组织推荐。
(四)公示。对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专业负责人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五)聘任。专业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对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并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聘任。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专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及实践教学建设规划;
(二)主持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三)配合做好本专业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优化本专业人员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以及本专业教师业务管理、青年教师业务培训等;
(四)组织开展本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工作以及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教育教学活动;
(五)负责选聘本专业任课教师、本专业教学评估与认证、各类教学环节教学质量检查监控以及本专业教学文档与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法活动以及专业调研等工作;
(七)学校以及专业所在院(部、系)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专业建设及本科教育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院(部、系)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专业建设与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向院(部、系)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拥有本专业建设经费支配权;
(四)对于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专业负责人,减免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50%;对于任期考核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学校以及所在院(部、系)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经所在院(部、系)教授委员会审议,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可免除其专业负责人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专业负责人职务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或因身体、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公因私连续出国(境)1年以上的;
(四)所受聘教学科研岗位或专业负责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能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并提交各类建设、评估、验收和考核报告的;
(六)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专业负责人职务的。
第十二条 增补专业负责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遴选产生。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岗位考核以专业建设工作计划为依据,并与本专业建设发展目标、建设成效相结合,重点考核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情况,以及负责人对本专业建设的贡献。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岗位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岗位考核程序:
(一)专业负责人每年3月初和任期届满前负责填写《西安石油大学专业负责人岗位年度考核表》和《西安石油大学专业负责人岗位任期考核表》;
(二)特色专业负责人考核由专业所在院(部、系)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后,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
(三)一般专业负责人考核由学科所在院(部、系)教授委员会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部、系)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院(部、系)专业负责人遴选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