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西石大教﹝2018﹞192号, 2018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和激励广大教职工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范围主要包括以“西安石油大学”为署名单位取得的教学成果、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教学奖励以登记备案为准,申请奖励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四条 成果或项目学校和个人均有署名时,学校排名应先于个人排名。对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照标准全额奖励,对学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除已有明确界定奖励范围的,可按照标准全额奖励的30%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同一成果或项目,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或项目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教学奖励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教学成果
(一)奖励范围
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名导师)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教材奖、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研究生专业学位实践优秀成果奖、研究生优秀教学案例、学科竞赛奖等。
(二)奖励标准
1.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5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20万元/项。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3万元/项,二等奖奖励2万元/项。
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2万元/项,一等奖奖励1万元/项,二等奖奖励0.5万元/项。
奖励金额的80%奖励项目组成员,20%奖励项目承担单位。
2.教学名师(名导师)奖
国家级教学名师(名导师)奖励10万元/人,省级教学名师(名导师)奖励1万元/人,校级教学名师(名导师)奖励0.5万元/人。
3.教学竞赛奖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4万元/项,三等奖奖励3万元/项,优秀奖奖励2万元/项。
省级一等奖奖励2万元/项,二等奖奖励1.5万元/项,三等奖奖励1.2万元/项,优秀奖奖励1万元/项。
校级一等奖奖励1万元/项,二等奖奖励0.5万元/项,三等奖奖励0.3万元/项。
4.优秀教材奖
以学校教师作为主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部,二等奖奖励1万元/部。
以学校教师作为主编,省级优秀教材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部,二等奖奖励0.5万元/部。
5.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10万元/篇,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2万元/篇,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0.6万元/篇。
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1万元/篇,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0.3万元/篇。
6.研究生专业学位实践优秀成果奖
国家级研究生专业学位实践优秀成果奖奖励2万元/项,省级研究生专业学位实践优秀成果奖奖励1万元/项,校级研究生专业学位实践优秀成果奖奖励0.3万元/项。
7.研究生优秀教学案例
国家级研究生优秀教学案例奖励1万元/篇,省级研究生优秀教学案例奖励0.6万元/项,校级研究生优秀教学案例奖励0.2万元/项。
8. 学科竞赛奖
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及院(系)组织和承办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按学校有关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一)奖励范围
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二)奖励标准
1.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实到经费的4%奖励。
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项目按实到经费的4%奖励,其他按实到经费的2%奖励。
奖励经费从学校对项目的配套经费中支出。
2.国家级规划教材
以学校教师作为主编,立项并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1万元/部。
第九条 教学工程项目
(一)奖励范围
一流专业、特色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特色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虚拟仿真实验项目、教学团队、创新创业试点学院等。根据国家教学工程项目政策的调整,奖励项目也可作相应调整。
(二)奖励标准
1.国家级一流专业或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奖励5万元/项,其他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奖励3万元/项。
2.省级一流专业或省级在线开放课程奖励3万元/项,其他省级教学工程项目奖励2万元/项。
奖励金额的80%奖励项目组成员,20%奖励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本科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研究生教学奖励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实施。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教学奖励工作。学科竞赛奖励工作按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程序
教学奖励申请人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上年度相关省级及以上教学获奖或立项材料,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奖励时需按下列要求提交支撑材料。
(一)教学成果应提交奖励文件、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工程项目应提交立项文件。
(三)优秀教材和国家级规划教材,还需提供教材原件。
第十三条 教学奖励项目组的部分,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奖励项目承担单位的部分,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有关获奖个人按国家税法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奖励办法(试行)》(西石大教〔201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