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石大高〔2017〕210号,2017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证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根据教学与教学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和教学保障类(D)四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分为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Ⅳ级)、一般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Ⅲ级)、较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Ⅱ级)以及重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Ⅰ级)四个等级,具体见《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表》。
第三章 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并对事故等级、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认定意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定后,与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原因和情况的说明一并送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
(二)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长审批后,进行通报,并将认定意见书报人事处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人事处根据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书认定的事故等级,给予事故责任人以下处理,并形成事故处理意见书。
(一)对于Ⅳ级事故,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奖励部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二)对于Ⅲ级事故,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三)对于Ⅱ级事故,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延长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扣发相关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一个月绩效工资。
(四)对于Ⅰ级事故,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一年绩效工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延长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调离现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同时扣发相关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三个月绩效工资,并报党委组织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于Ⅲ、Ⅳ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收到人事处事故处理意见书后进行通报处理。对于Ⅰ、Ⅱ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由人事处将事故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行文通报处理。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事故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一个年度内发生一次Ⅰ级,或二次Ⅱ级,或三次及以上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该单位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教学工作责任人,有责任调查、认定和处理本单位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凡故意隐瞒、缓报、不报本单位出现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或不能及时处理者,学校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西石大〔201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表
2.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意见书
3.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意见书
4.西安石油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意见申诉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