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关于规范办理学位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学位证明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我校学位授予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学位证明书的式样和内容
(一)学位证明书的式样、质量与我校现行的学位证书基本一致,注明“学位证明书”字样。
(二)学位证明书内容与我校学位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等。
(三)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获得日期、原学位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字样,张贴本人免冠照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由校长签发。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须提前电话咨询并将下列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办理部门指定邮箱:
1.《西安石油大学学位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登录学校网站下载;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近期大一寸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二)学校对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学位证明书;审核未通过的,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条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及申请材料纸质版至相关部门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需出具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五条 学位证明书咨询、办理和领取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第六条 办理时限
2008年9月之后授位者,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2000年之后至2008年9月之前授位者,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2000年之前授位者,办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学位证明书办理部门
(一)研究生院负责办理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证明书。
(二)教务处负责办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位证明书。
(三)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来华留学博士、硕士和本科生的学位证明书。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位证明书。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对外公布学位证明书办理流程及办理人员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