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给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参赛学生代表的回信精神,以大赛为平台,聚焦创新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扎实推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组织工作。我校将组织开展重点培育项目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与培育
各院(系)要做好高教主赛道、“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和产业命题赛道的项目挖掘和培育,充分利用并整合学校科研实验室、实训实践基地等资源,充分挖掘有实力、有质量、有竞争力的项目参加培育。鼓励师生共创项目,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合作项目参赛;鼓励教师和符合条件的校友、导师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带领学生共同创新创业的项目参赛。
大赛面向国际,搭建全球性创新创业竞赛平台,提升高等教育影响力。各学院要积极利用国际赛道,扩大学院专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推荐国外留学或在国外学校毕业的4年内(2020年之后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的校友组队参赛,整合校友资源,发挥学院和校友的联动,助推学校走向国际。
请各学院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项目组队提前培育,要求“大创”项目团队积极做好参赛准备,并以是否报名参赛作为项目中期和结题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遴选要求
(一)项目要充分考虑学校学科专业发展优势,具有较高的可持续发展和成果落地转化潜力,鼓励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能够切实提升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二)项目能够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各领域现实需求,充分体现学校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农业、卫健、能源、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人工智能、数字技术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文化传播等深度融合。
(三)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指导教师团队和项目团队成员,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特别是具有突出知识产权成果的,可优先考虑。
(四)已注册公司的创业团队、运营体系完整的校友创业项目,或家族创业企业,且在创新性或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考虑。
(五)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计划训练结题项目,教师高水平科研成果中可转化为参赛项目的成果,近2年获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互联网+”大赛)、“挑战杯”省级银奖的参赛项目经优化完善的,可优先考虑。
(六)在美丽中国、宜居地球、乡村振兴、社区治理、文化传承、健康中国等领域具有一定成效的优秀项目。
(七)对接实施效果较好的合作企业项目。
二、推荐限额
每院(系)限额择优推荐3-5项。
三、支持政策
1.重点培育项目优先推荐省赛。
2.学校为重点培育项目团队提供办公、会议、培训等场地使用支持。
3.优先参加创新大赛训练营活动,获得专家指导、市场资源对接、项目推广等扶持。
四、工作安排
(一)大赛动员(2024年12月23日-12月31日)
为更好地帮助师生了解大赛,熟悉赛事要点,院校两级将开展多场主题宣讲及专场备赛讲座。
(二)项目遴选(2025年1月1日-2025年1月13日)
各院(系)要成立重点项目选拔专家组,由教学副院长为负责领导,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遴选出院级重点项目。
各院(系)于2025年1月13日前提交《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校级重点培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校级优秀培育项目汇总表》(附件2),将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及推荐项目商业计划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按项目打包,项目名称命名)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选论证,确定校级重点项目。
(三)项目培育(2025年1月-3月)
学校将邀请校内外专家通过举办培训讲座、训练营、参赛经验分享等活动,分阶段对项目进行基础性、全面性的线上线下辅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认真选拔,积极推进,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参赛项目,切实提升我校参赛项目水平。
(二)营造氛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大赛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确保参赛师生充分了解大赛、积极参与大赛。
(三)凝聚合力。各单位要强化措施,推动高水平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给予参赛项目示范引领、指导帮助。各单位要对入选的重点培育项目给予资源、场所、仪器设备、产学研对接等保障,促进优质资源互联互通,为项目的培育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参赛的相关要求暂请参照《教育部关于举办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4)的通知(教高函〔2024〕9号)》及大赛评审规则(见附件3)
六、联系方式
实践教学(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 何康宁
联系电话:029-81469695
电子邮箱:syjxk@xsyu.edu.cn
附件:
1.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校级重点培育项目申报表
2.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校级重点培育项目汇总表
3.《教育部关于举办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4)的通知》
教务处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