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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9-06-05 09:58:56   作者:jwch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咨询。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强化学校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咨询;根据教学层次和校区分布实际,校教学督导组下设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和本科教学督导组,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督导专家若干名。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领导,在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级教学督导组,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咨询。院(系)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设组长1名。院(系)教学督导由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领导,在院(系)教学办公室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与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教学督导专家一般从退休教师中选聘,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主动、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二)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有良好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教学评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教学工作一线经验的教授,或是具有教研室主任及其以上教学管理经历的副教授,或是具有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处级及以上干部。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专家须具有教授职称,并具有指导研究生经历;

(四)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初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聘任

(一)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具体聘任事宜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

(二)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由各院(系)自行组织遴选并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并报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备案;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专家,学校、院(系)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要求

(一)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重视教书育人;

(二)对教学条件、教学状况和教学效果的了解分析应要力求客观和深入,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力求准确、公正,评判教师的教学水平要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并注重教学过程的规律性,考虑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学生学习效果等各种因素;

(四)督导组专家听课应常态化,每次听课都必须填写有关表格,并有书面记录、分析和建议;

(五)督导专家因公或因私外出无法参加教学督导工作,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有计划地深入本科教学第一线,收集有关校风、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随机听课,每位督导专家每周听课不低于1学时(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和体育课等)。对听课对象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案、讲义、教学设计、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各个教学环节。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和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

(三)开展教学巡视,每位督导专家每周走(看)课至少1次,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等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填写看(走)课记录,及时将看(走)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关教师,并报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

(四)按照《西安石油大学本科教学环节标准》(西石大教〔2017193号),定期检查和评估教学过程规范的执行情况;

(五)参加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及论证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六)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检查(评估)或调研活动;

(七)深入院(系)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工作经验,反馈教师、学生和干部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联系并指导院(系)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八)教学督导专家应注意经常交流,总结工作经验,督导专家每学期形成一份总结报告,交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存档;

(九)督导组应不定期召开督导组会议,研讨督导工作问题。积极探索督导工作的新思路,改进教学督导的方法和形式,充实教学督导的工作内容。每学期形成一份督导工作总结报告,交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存档。

第十条  校级研究生教学督导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督导。重点检查学校研究生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秩序、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以及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送审、论文答辩、论文抽检等环节是否严格、规范。依据学校有关研究生教学管理文件,深入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各环节进行督导检查;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门课程,听取研究生集中答辩不少于5次(单元);

(二)对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重点检查:研究生教育的办学思想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各学科、类别(领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是否合理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

(三)对学校研究生教学进行专项督导。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某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四)参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等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成果审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参与学位授权点评估等相关工作;

(六)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研究生教育方面的任务;

(七)参与本科教学工作重要检查和评估(认证)等;

(八)教学督导专家应注意经常交流,总结工作经验,督导专家每学期形成一份总结报告,交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存档;

(九)督导组应不定期召开督导组会议,研讨督导工作问题。积极探索督导工作的新思路,改进教学督导的方法和形式,充实教学督导的工作内容。每学期形成一份督导组工作总结报告,交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  院(系)级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各院(系)参照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要求和职责,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五章  教学督导专家(组)权利和待遇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专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二)查阅教师的教案、讲稿、授课计划和教材等教学文件,调阅学生学习笔记和作业等;

(三)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四)可以直接向校长、主管教学校长以及相关部门反映教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和提出建议;

(五)享有参加学校或院(系)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六)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在任职期间,学校向每位校级教学督导专家每月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的津贴由各院(系)确定和发放,原则上不低于500/月。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的工作应接受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的检查与考核。聘任期满,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根据督导职责对督导组成员的工作进行考核。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由院(系)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石油大学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条例》(西石大教〔200513号)、《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专家组管理办法》(西石大研〔2014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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