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营造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规范本硕连读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本硕连读学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硕连读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由学校研究确定,并列入当年学校本科生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本硕连读专业并被录取后即为我校本硕连读学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我校本硕连读学生实行在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分段培养,一般学习年限为6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四条 在本科阶段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硕连读学生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全部环节,修满规定学分,论文答辩通过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本硕连读学生实行中期审核分流和淘汰机制,按学年进行审核和资格认定,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本硕连读资格,并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学生可继续随所在班级学习,随学籍所在年级毕业。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七条 本硕连读学生的培养可根据当年招生规模等实际情况,单独组班或与普通本科生一起编班学习,也可遵循本硕连读新生志愿编入相应专业卓越班学习。
第八条 本硕连读学生在本科阶段实行导师制,导师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硕士指导教师担任。本硕连读学生应于本科阶段第7学期随当年入学硕士研究生新生拟定培养计划、开始研究生课程学习,教学管理参照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硕连读学生学籍、党团组织关系在本科阶段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硕士研究生阶段由研究生院及研究生所在院(系)负责。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本硕连读学生可结合个人学习等实际情况,通过本人申请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但不得再次申请本硕连读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如果申请转专业、申请留级、留级处理等,将视为自动放弃本硕连读资格。如果申请休学,可视休学原因等决定是否保留其本硕连读资格。
第十二条 本硕连读学生在本科阶段实行阶段性考核机制。
(一)第3、5学期开学初,由所在院(系)对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学业警示。
(1)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5,或平均学分绩点在其所在专业当年排名中未进入前50%以内的。
(2)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的。
(二)本硕连读学生在审核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本硕连读资格。
(1)学业警示达到2次的。
(2)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所在院(系)可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习能力、科研潜质和创新精神等,全面考评其综合素质,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第十三条 具有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在本科阶段第7学期开学初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当年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取消其本硕连读资格。
(一)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习能力、科研潜质和创新精神等,全面考评其综合素质,认为适合继续培养的。
(二)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已按期修完所学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已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应大于或等于2.5。
(三)平均学分绩点在其所在专业当年排名中进入前50%以内;或平均学分绩点在其所在专业当年排名中进入前60%以内,且学科竞赛国家级奖励(获奖证书持有人)、或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总分的60%。
第十四条 本科阶段第8学期末对本硕连读学生本科阶段的学业进行复核,对于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取消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一)未修完培养计划中本科课程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环节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