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申诉规定
(西石大〔2017〕2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确保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石油大学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以下称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的范围为: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学生申诉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在校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申诉人申诉并处理日常工作。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监察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少于7人。
教师代表由相关院(系)选派。教师代表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不兼任行政职务。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相关院(系)选派。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委员会会议,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委员会主席的职责:
(一)审批是否受理申诉人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相关人员的回避。
(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最终确定相关处理决定。
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接受申诉人提出申诉的资料。
(二)安排委员会开会时间、地点以及会议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向申诉人通报委员会处理结论。
(四)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逾期提出申诉的,委员会有权不予受理;申诉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可以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诉人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院(系)、班级。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六)申诉日期。
申诉人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诉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申诉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书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且拒不修改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申诉人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委员会主席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或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委员会主席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书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申诉人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委员会印章。
第十五条 申诉人申诉申请与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三类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在规定的申诉期内,可暂停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人申诉的,应当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要求申诉人补充申请书内容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诉人按期提交补充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人和个人隐私外,申诉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诉人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申诉人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诉人认为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席决定,其他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申诉人书面提出,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处理的,由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进行申诉处理的,由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办部门代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由申诉人就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或者由证人陈述意见。
(三)委员会主席宣布出席会议的申诉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部门代表、证人等退场。
(四)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五)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委员会主席的意见作出。
(六)委员会主席向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并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主席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作出复查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违纪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诉人申诉申请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已离校的,按申诉人联系方式告知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