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科学地编排课表,顺利实施教学执行计划、完成教学环节,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使课表的编排和教学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制订开课计划
(一)开课计划来源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中的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时数、课程类别、考核方式等一律不得变更。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须提交培养方案变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各院(部、系)负责审核本院(部、系)各专业的开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分配、课程类别、考核方式、开课院(部、系)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每学期的教学进度(理论课程、实践环节安排等)。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教学任务安排
(一)教师的教学任务由开课院(部、系)负责安排,应当优先安排高职称教师担任主讲,可根据课程的教学需要安排1-2名辅导教师。
(二)对于合班上课的课程,必须遵守合班原则。
(三)对于上课教室有特殊要求的,如是否使用绘图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及艺术类教室等,必须在教学任务书上注明。
(四)教学任务书由开课院(部、系)教学管理人员填写,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教师信息必须完整。教学任务书经开课院(部、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条 教学任务数据录入
(一)各专业每学期的开课计划由院(部、系)教学管理人员按要求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时间截止后,不得修改任何数据。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开课院(部、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教学任务安排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送教务处存档。
(三)教学任务数据录入时间截止后,各院(部、系)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在排课时统一变更。
第四条 合班原则及要求。
(一)全校所有本科生基础课程的合班按以下学科大类组合:
第1类:机械、材料类
第2类:电气、电子、计算机类
第3类:化工、环境、化学类
第4类:地矿类(石油、储运、勘探、勘查)
第5类:文学类(外语、中文、新闻)及法学类
第6类:体育艺术类(广告、艺术、音乐、体育)
(二)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不允许跨学科类别、跨年级合班授课。如因教学实际情况需要合班上课,合班上课人数一般控制在60人、120人、180人、240人,特殊情况按行政班级实人个数合班。大学英语合班人数一般为60人,特殊情况按行政班级实人个数合班,数学类、物理类公共基础课最大合班人数为120人,人文社科类课程最大合班人数为180人。
第五条 授课学时和上课周次。
(一)课堂讲授一般每次安排2学时,如第1~2节,3~4节,5~6节,7~8节,9~10节连排。对于特殊课程每次可安排4学时,如第1~4节,5~8节连排。
(二)每学期第1~18周安排上课,第19~20周安排期末考试。课堂教学安排可以为每周上课、单周上课、双周上课,或者第1~9周上课,第10~18周上课。
第六条 课表编排的原则
(一)除非课程有特殊需要,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指定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考虑多校区的教学实际,任课教师在讲授同一门课程时,可以安排不同合班连排4节上课。
(二)学校将在现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任课教师对上课教室的特殊需求。
(三)各院(系)应主动调整课程学时分布,平衡周学时,尽量使院(部、系)各年级的单、双周课程,前半学期课程、后半学期课程比例适当。以便于稳定教学秩序,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四)各院(部、系)教学管理人员在排课时应充分考虑专业模块选修课程,尽量将这些课程安排在同一上课时间。
第七条 课表编排的安排
(一)全校公共基础课程,如大学体育、大学英语、高等数学、“思政课”等,由教务处统一编排。
(二)各院(部、系)三、四年级的专业课程由院(部、系)教学管理人员排课,并负责核对本院(部、系)所开课程及本院(部、系)学生班级所上课程的学时数、合班数是否准确,有无漏课,教室要求是否满足等。
(三)每周三下午7~8节安排教学研究和课程考试等,原则上不得安排课堂教学。大学体育应尽量不安排在1~2节上课。
(四)课程安排冲突问题由教务处统一调整解决,并负责发布最终排课结果。
第八条 实践教学安排
(一)课内实验原则上不予安排在本班级课表中,待学生班级课表确定后,由实验室根据学生课表时间具体安排。
(二)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由开课院(部、系)实验室自行排课,并不得与学生正常课程冲突。
(三)跨院(部、系)安排的实践环节(电装实习、金工实习等),由开课院(部、系)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合理安排,于正式课表编排前提交教务处。
第九条 综合素质教育课(原公共选修课)教学安排
(一)综合素质教育课一般安排在周内7~8节、9~10节或周六、周日学生空余时间。在落实教学任务时由任课教师提出初步安排意见。
(二)教务处综合考虑教学资源、学生课表、教师意愿等排出综合素质教育课上课时间表并公布,供学生选课。
(三)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学生人数、教室使用情况排定综合素质教育课课表。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