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生产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西石大教[2006]60号,2006年6月6日)
为合理使用实习经费,保证实习工作(工科为生产实习,其它专业为专业教学实践)正常进行和实习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为在册学生提供部分实习经费。除必须到石油企业或特定地点实习的专业外,其余专业的实习一般应安排在省内或西安市进行。
第二条 经费核算:根据当年实习计划,按实际实习时间(天数)、地点、参加实习的实际学生人数核算,由各院(系)统筹安排。
(一)有组织、有专职教师带队指导、有相对固定的(地点)单位的集中实习,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二)在校内进行的实习、分散进行的实习,不划拨经费。
第三条 实习经费的借报手续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办理,预借经费不得超过本实习队经费预算总额。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及原则
(一)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长途交通费、住宿费、实习接收单位(学校附属单位除外)向学校收取的管理费用。实习接收单位收取管理费时,须由接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开具正式票据。
(二)师生住宿应尽可能在实习单位及附近借用或租用。确实无条件解决住宿而必须住招待所的,标准应从低掌握。交通费仅限于火车硬座、轮船最低舱位和长途汽车普通座位。
(三)师生在实习中使用的劳动工具、材料和一般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自行解决。属于特殊用品,可向实习接收单位借用或租用。
(四)教师指导实习,按出差对待,费用从院(系)教学业务费中支出。
(五)各院(系)要严格控制外聘人员讲课费及其他费用支出。外聘人员讲课费及其它费用支出应控制在实习队经费总额的规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为:一个行政班为12%,两个及以上行政班为8%。外聘人员讲课费应附发放明细表(本人签字)并加盖实习接收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 实习经费经院(系)、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院(系)负责审核实习经费使用方向和范围,教务处对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复审,计划财务处审核票据的合法性。
第六条 地质实习、写生实习、相当于生产实习的教学实践等经费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