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校、各单位均要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本校、本单位学生转学制度。
二、各校、各单位依据转学制度,经研究同意转学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一式四份提交以下材料:
1.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接收函应有拟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校学习情况、转学原因说明、拟转入学校院、校两级会议研究情况、公示情况说明等内容;
2.学生本人的转学申请,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学习成绩证明,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3.拟转入院校相关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材料;
4.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商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提供一份原始材料,其余可复印);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由转出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拟转入学校提供的调查结果说明。
三、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未经备案,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凡擅自到其他院校跟班就读申请转学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省教育厅办理学生转学备案集中在寒假或暑假期间进行,各校、各单位应于每学期结束前1—2周内报送《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及学生转学相关材料。凡入校学习不满一学期者,一律不得报送转学材料。转学材料必须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凡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以及他人报送转学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人:宋 佳
电 话:029—88668879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