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
全日制本科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规定
西石大教〔2017〕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和鼓励本科生创新创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创新创业实践前按本规定正式办理了休学手续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因创新创业需要,可申请创新创业休学。创新创业休学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章 休学与学分认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请创新创业休学,需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创新创业休学申请表》,并提交创新创业计划书,经院(系)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创新创业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4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生在休学期间,本人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由院(系)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认定,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于在创新创业休学期间创业项目无实际进展或从事与创业计划无关活动,经认定不适合继续创业者,可终止其休学。
第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活动、创业实践、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按《西安石油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达到创业预期效果,且创业内容与专业实习实践类课程(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要求相符,经指导教师考核并推荐者,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集中实践环节学分,其学分认定及资料存档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第三章 复学与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复学:
(一)创新创业休学期满的;
(二)创新创业休学期未满,但主动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年度审查认定为不适合继续创新创业休学的。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创新创业复学申请表》,经院(系)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认定,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生休学期满或年度审查认定不适合继续创新创业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休学学生满足以下条件,在其复学时可申请转专业。
(一)创新创业时间满2年的;
(二)申请拟转入专业与创新创业项目内容相关,且转入该专业更有利于本人成长和项目顺利开展的;
(三)在创新创业休学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向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供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或总结报告,经院(系)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