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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西石大教〔2017〕171号)

发布时间: 2015-05-18 09:03:12   作者:教务处   浏览次数:

西安石油大学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事先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应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本人须向所在院(系)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或请假期满逾期2周者,视为放弃学籍。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后,可申请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校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不出勤者,按旷课计,并根据以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及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提交校医院证明。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在2周以内的,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应当出具相关证明。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同意,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学生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院(系)是否批准续假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申请、医院证明及相关审批意见等材料,由所在院(系)保存备查。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按考核成绩记载,60分为及格线;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结课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课堂出勤、课堂讨论、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内实验等。结课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开卷闭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笔试、口试、操作考试等方法。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情况综合评定成绩。学生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并报体育系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在线课程学习的,必须全程参与相应课程的教学过程,并完成相应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申请认定相应学分,并计入本人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按照补考和重修的有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登记成绩时标注为“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修读性质均为“重修”。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缺考、考试作弊,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或学期停课时未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作业数的三分之一的,或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实验数的三分之一的,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缺勤三次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一般应在考试前3个工作日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的,应提交校医院证明。课程正式开考后,学生交送的缓考申请无效。批准缓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标注“缓考”。

(三)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下一轮次考试前3个工作日,向开课院(系)提交考试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参加课程考试。批准参加缓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考核成绩修读性质为“初修”。

(四)学生无故缺考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标注“缺考”。

(五)学生无故缺考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按照《西安石油大学补考和重修的有关规定》参加重修。

(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且登记成绩时标注“作弊”,并按照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学校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按照《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视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转学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并公示,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并公示,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与转学的资格认定、程序、学籍管理等,按照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基本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对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本人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周内,向其学籍所在院(系)提供本人前一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单。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时间期限一般按照学年学期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期限。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用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申请休学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和课程完成情况,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生源地省份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2周,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还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学。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达到10(含10)学分及以上的,给予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并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跟踪。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级处理。

(一)在学年学籍审核时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达到20(含20)学分以上的;

(二)本人申请留级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年学籍审核时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达到26(含26)学分以上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交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下发正式文件后,由所在院(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采用留置方式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学生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在校内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  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的,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家长(监护人)同意,经核实,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对于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按照学分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学生可在第六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提前1年毕业申请,并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其学籍编入当年毕业生所在年级,由所在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学生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本人学籍学历电子信息核对。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石大教〔20101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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